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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西省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4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

1.信函方式,请邮寄至:江西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791-88699838,地址:南昌市高新区艾溪湖二路323号(邮编330096),并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2.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jxqxflgl@163.com.

江西省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2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下简称区域雷评)是指针对特定的区域,依据雷电发生频率、强度、时空分布特征以及国家有关防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对该区域内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致灾影响做出的整体性、区域化评估。区域雷评是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区域雷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估衔接】在同一区域开展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不再单独组织开展区域雷评,但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必须同时进行区域雷评,而且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必须包含区域雷评相关内容。

第五条【区域雷评范围】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新区、特色小镇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开展区域雷评。对落户区域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单个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场所等建设项目确需单独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职责划分1】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区域雷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区域雷评的标准和规范。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当地区域雷评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职责划分2】区域雷评纳入区域评估事项,并由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区域管委会、或其他相应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区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评估机构】开展区域雷评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独立完成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能力;

(三)评估报告主要编写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气象、雷电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能力。

第九条【评估要求】评估机构开展区域雷评时应当编制区域雷评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评估机构及评估报告编制负责人应当对区域雷评报告内容和结论终身负责。

区域雷评采用的技术方法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者有关行业、地方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采用经过有关领域专家评审的成熟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条【资料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区域雷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并提供数据来源的相关书面依据。现有的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区域雷评需要,确需开展现场气象探测的,应当根据需要适当增设专用气象装备开展现场气象探测,并遵守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程。

开展现场气象探测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第十一条【报告内容】开展区域雷评时应充分考虑区域内功能区划、项目规划、产业定位等情况。区域雷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区域规划和建设项目概况;

(二)基础资料来源、代表性、可靠性说明及资料提供单位签章。通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还应当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探测环境和探测数据有效性进行说明,并提供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汇交凭证;

(三)评估依据;

(四)评估方法;

(五)评估内容及过程;

(六)区域雷评综合结论;

(七)预防或者减轻雷电灾害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第十二条【报告评审】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区域雷评报告进行技术评审。雷电极高、高易发区域,或者区域内规划或建设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评审;其他区域的区域雷评报告技术评审由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评审。评审不通过的,区域管理机构应重新组织评估。

第十三条【报告应用】区域雷评结论应当作为该区域的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等的科学依据。区域规划或者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报告结论作为审批、核准的依据。

第十四条【报告共享】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各管理机构加强区域雷评报告在投资项目审批平台、图审平台等相关系统上的共享应用,确保项目设计和图纸审查时方便获取。

第十五条【设计要求】落户区域内的投资项目设计时应当结合区域雷评结论进行设计。图审机构对项目防雷图纸审查时,应当结合区域雷评结论进行审查,发现防雷类别、防护等级和设计方案等不符合区域雷评报告结论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图审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服务要求】评估机构应积极配合项目设计单位、图审机构以及审批、核准部门,做好评估结论应用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与区域评估、多评合一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区域规划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评估机构开展区域雷评及区域雷评报告应用情况的综合监管,负责对项目防雷设计采纳区域雷评结论、图审机构结合区域雷评结论开展技术审查等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防雷类别、防护等级以及防雷设计方案不符合区域雷评结论的,要求及时改正,并将抽查、监管情况向相关管理机构通报。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纳入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科学研究】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鼓励和支持相关机构开展有关区域雷评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区域雷评科技研究成果,提高区域雷评的技术水平,制定和完善与区域雷评有关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九条【有效期限】评估报告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应利用新的气象资料重新进行评估。若评估区域内出现重大规划调整,应重新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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