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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规范异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开展业务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根据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异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京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向北京市气象局报告相关信息,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并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

二、材料及报送方式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表》(附件)电子稿和扫描件(盖公章)发送至电子邮箱:fyzxshgl@bj.cma.gov.cn。

三、信息公开

完成信息报告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名录将在北京市气象局政府网站公开。

四、机构信息报告要求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要主动报告信息,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无误,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重新报告。信息报送情况纳入信用监管。


附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表


北京市气象局办公室

2021年3月5日

(联系人:马海鹏、董雪莹;联系电话:68400806)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表(附件)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驻京联系人


联系电话


驻京地址


分支机构名称


在京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职称

身份证号码   



















      

1.承诺本单位报告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真实可靠,无弄虚作假行为,单位信息变化时及时向北京市气象局报送。

2.承诺本单位严格遵守防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要求,规范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

3.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和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检测质量抽查、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开等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4.承诺本单位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均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使用的检测仪器均已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

本单位严格遵守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    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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